长医政字(2008)第41号
长治医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每学年评审一次,由学校按学期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人每年1500-25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3档。
第四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助学生的审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办理日常工作。系(院、年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系(院、年级)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学生向学院(系)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9月15日前截止。
(二)班级评议小组讨论,确定拟推荐名单。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对提出申请的同学进行讨论,初步确定推荐受助学生名单,提交班会民主评议。
(三)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组织全班同学对拟推荐受助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参加评议的同学多数同意方可推荐。
(四)年级初审。年级资助工作组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并确定资助等级,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予以公示3天,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将初审名单与申请表等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年级的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天,对公示无异议者最终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并上报教育部备案。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申请资格:
(一)在申请助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二)获得助学金的同学,应自强自立、刻苦学习;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公益活动;若综合素质测评中思想品德不及格,取消资助。
(三)获得助学金的同学如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受全校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含通报批评),或学习不努力,有不及格科目,视情况降低一个资助等级,直至取消资助。
(四)获得助学金的同学应生活俭朴,自觉接受师生监督,若有超过个人承受能力消费的情况,或有吸烟、酗酒、沉迷网络游戏等不良嗜好者,取消资助。
第九条 本办法由长治医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