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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5-09-01    来源:     点击:

 

 

长医政字〔2008〕第42

 

长治医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山西省《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晋政[2007]73号)和山西省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晋财教[2007]52号)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的品学兼优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处、团委、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指导学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组织及相关的上报工作。

第五条  各系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年级主任为组长、本系院的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系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品德优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大学生行为准则。

2.经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条件的物质享受。

3.自强不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风严谨,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平均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内名列前茅,无不及格科目。

4综合测评成绩在其测评单位的前15%

5体育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6积极参加学院各项有意义的活动,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思想品德现实表现考核优良。

第八条  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评奖资格:

1.本学年有违反校规校纪或社会公德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与不健康活动者,有其他违纪或者不诚实信用记载者。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名额分配。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系(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第十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于915日前向学生处资助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向班上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

第十一条  各系(院)评选。各系(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申请国家励志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提供经学生所在系审核,辅导员和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本学期的考试成绩单和贫困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家庭贫困证明。凡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真实者取消其评选资格。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系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根据公示后的结果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查各系(院)上报结果,并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并提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

第十四条  学校审定、公示。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在全校公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五条  学校上报。学校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最终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资金情况预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六章   

第十八条  各系(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和原则,要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素质评定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九条  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成功素质人才的培养,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十条  经批准已经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选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犯校规校纪者,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真正把它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〇〇八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