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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发布日期:2015-09-01    来源:     点击:

               长治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籍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管理。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一般以一年为限。毕业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自处分之日起至毕业止。在察看期内未受纪律处分的,经本人申请,院(系、年级)考察合格,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内违纪受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延长察看期半年;在察看期内严重违反纪律,应该受到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的;

(二)检举其他重大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违纪的。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同时违反多项纪律的;

(二)多次违反纪律的;

(三)为他人作伪证或者故意捏造事实的;

(四)违纪群体中为首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的;

(六)对检举、揭发人实行恐吓、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第七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由学生所在院(系、年级)代表学校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八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程序:

(一)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由院(系、年级)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负责,跨院(系、年级)学生违纪事件,由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处理;

(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各院(系、年级)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决定,报分管校领导批准以学校名义形成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行文原稿由校办公室存档,证据材料由各院(系、年级)存档;

(三)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各院(系、年级)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提出处分建议,并附有关违纪事实证明材料,由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或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由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起草;处分决定书行文原稿由校办公室存档,证据材料由学生处存档;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山西省教育厅备案;

(四)学生处分决定书存入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九条  对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各院(系、年级)要跟踪管理,确定帮教人,鼓励和帮助其改正错误。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对其表现作出阶段鉴定,在察看期满作出全面鉴定,填写“违纪处分学生考察表”,向学校建议是否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由各院(系、年级)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应该在送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由两名其他同学签字证明。因学生本人的原因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送达的,则在校园网、学校公告栏公告,从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一周内办好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或者原户籍所在地。

第二章   

第一节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警告或者罚款3000元以下处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性质恶劣,受到拘留或者罚款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  对违反或者破坏学校教学、生活秩序行为的处分

第十七条 对学生违反学习纪律的处分:

(一)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4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到36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达48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一学期内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继续旷课,一学期累计达到9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习、公益劳动、社会实践、军训及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期间擅自离校、实习期间擅自离队以每天旷课6学时计。

第十八条 对破坏学校公共秩序和安全行为的,分别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故意摔砸酒瓶等物品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在规定的学习和休息场所内,进行各种有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煸动、组织聚众闹事,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提供伪证,伪造或者涂改证明、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校期间未经学校许可到江、河、湖、塘、水库等地游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七)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擅自在宿舍及其它公共场所使用明火、私拉电线、违反规定使用电器或者电热器设备者,没收电器或者电热设备,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火灾,损失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损失在2000元以上或者导致人身伤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此引发的所有责任,由违纪者承担;

(八)不服从学校住宿管理规定,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九)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生活秩序或者社会稳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的,分别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守秩序,用语言或者其它方式挑动打架,虽未动手打人,但引起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因殴打致他人身心伤害但程度较轻的,除赔偿他人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因殴打致他人身心伤害程度较重的,除赔偿他人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因殴打致他人身心伤害程度严重的,除赔偿他给人医疗费用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打架动用器械伤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打架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对参与赌博行为的处分:

(一)首次参与赌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赌博的主要策划者或者多次参与赌博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主动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利用计算机手段违纪,分别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计算机设备或者网络中故意发布和传播反动、违反社会公德(如淫秽制品等)或者欺诈等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窃取他人帐号、财物、服务或者有价值数据的,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者他人计算机、电话或者其他设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篡改、删除或者破坏单位和个人计算机的文件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故意制造、传播或者恶意使用计算机病毒,或者充当“黑客”攻击他人计算机或者网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的,分别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多名男女混居或者未婚同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与有配偶的人同居、通奸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调戏、侮辱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三陪、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吸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节  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凡是我校学生参加各级行政部门、各类学校举办的考试,无论是否在校内进行,凡是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行为的,该考试成绩一律记为无效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和认错态度,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试图舞弊的;

(二)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扰乱考场秩序的;

(三)未经监考教师准许,私自调换座位的;

(四)伪造考试证件但未造成事实的;

(五)违规将答卷(含试题册、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六)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七)其他违反考试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其中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伪造成绩、偷窃或者传播试卷、答案等作弊行为严重的及第二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定为考试作弊:

1、夹带: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在手掌等身体部位写有公式等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2、偷看、抄袭夹带的资料或者他人的答案,或者给他人偷看、协助他人抄袭的;

3、利用说话或者约定手势等形体语言交换答案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相关设备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组织作弊或者集体作弊的;

8、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9、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10、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1、偷窃或者传播试卷、答案的;

12、其他考试作弊行为。

(二)考试部门、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事后查实的;

5.其他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节  对侵害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分别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和诈骗作案价值(含共同作案)在300元(含3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案值在3001000元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案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或者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两次以上(含两次)盗窃或者诈骗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保卫或者公安部门确认盗窃未遂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或者冒领他人财物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于拾捡他人财物、有价证券、磁卡或者其他支付凭证不肯归还,非法占有或者消费使用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二十七条  损坏公物和他人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破坏公物造成500元(含500元)及以下损失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500元以上损失,或者致使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受到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破坏他人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犯集体和他人正当权益的,除按价赔偿外,分别不同情况给予如下处分:

(一)未经学校同意,擅自举办募捐、接收赞助、收取活动以费据为己有者,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参与非法传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私自转让学校和他人科技成果或者自己职务技术成果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故意泄露国家机密,泄露学校和他人科技成果或者自己职务技术成果及其有关指标、资料等技术秘密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三十一条  毁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侵害他人隐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节  对组织和参与非法活动行为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组织、参与非法组织及其活动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组织未曾登记注册或者没有批准的社团协会开展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未经审批擅自举办跨校的学生业余活动和集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四条  组织、参与邪教或者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多次组织或者参与且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节  对其他违反学校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本条例中未列举的违纪违规行为,学校根据其违纪性质和后果进行适当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中的多次是指两次或者两次以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中财物金额的计价单位为人民币元。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我校涉及学生纪律处分的规章制度凡与本条例冲突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及其它各类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分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历年《长治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自本条例生效起即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