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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条例

发布日期:2015-09-01    来源:     点击:

长治医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条例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使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优秀人才,特制定本条例。

一、评奖资格

1. 我校在籍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

2. 学生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德育成绩为良好以上者。

3. 坚持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者。

4. 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者;

(2)受党、团、行政处分者;

(3)学生个人、宿舍卫生检查成绩不合格者;

(4)学年内有一门及以上必修课未及格者。

二、奖学金等级、金额和评定办法

1.等级、金额、比例

 

奖学金金额(元/人·年)

   

特等奖

3500

1%

一等奖

2000

5%

二等奖

1500

10%

三等奖

800

20%

 

2.评定办法
    
符合评奖资格,并根据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情况,从高分到低分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在比例范围内确定获奖者。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三、奖学金的评定组织与程序
   1. 
(系、年级)负责奖学金的评定,学生处负责审批。
   2. 
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具体程序:
   (1)
每学年上学期开学后四周内,院(系、年级)完成上一学年学生综合成绩的计算;
   (2)
开学六周内完成奖学金的初评工作,向学生公布初选名单,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三天内,有异议的学生可向院(系、年级)或学生工作处投诉,学生工作处或院(系、年级)在一周内负责复核,并答复学生;
   (3)
开学七周内,院(系、年级)组织完成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4)第八周正式公布所有获奖者名单,并由学校颁发奖学金。

四、学生在见义勇为、科技和学习竞赛、文化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或学习明显进步者,经个人申报、院(系、年级)评比评定,可授予单项奖,奖金从1001000 元不等。已在竞赛中获得奖品和奖励的学生不重复评奖。

五、本实施细则从20062007学年开始试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