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医学院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建立大学生成才的服务和保障机制,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健康顺利发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校多年来开展勤工助学工作的实践及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指在校学生运用所学知识服务社会,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报酬的活动。其宗旨是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能力。
第三条 勤工助学的活动必须在遵守国家法令和规定,维护校园风貌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四条 未经勤工助学指导中心许可,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不得在校园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以助工助学的名义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原则上禁止学生擅自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章 要 求
第五条 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是我校正式学生. 包括本科生、专科生(高职学生)、成教生。
第六条 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既要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也要遵守用人单位的有关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坚持“勤工”为手段,“助学”为目的,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借口,纯粹为赚钱而不顾学业;应遵守协议、勤奋工作,自觉维护长治医学院形象;应学习相关安全知识,强化安全意识,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应拒绝用人单位提出的工作职责之外的要求,如私自答应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应学法、懂法,善于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原则上不同意学习困难,有不及格课程或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尚未解除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学校成立勤工助学指导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并设立勤工助学知道中心,具体负责全学校各类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与协调。
第十条 勤工助学指导导中心的职责:
1. 负责管理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
2. 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
3. 积极为学生提供校内有偿服务的公益性岗位,并进行有效的管理;
4. 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合理使用;
5. 鼓励学生参加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项目的创业活动;
6. 调解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7. 实施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基金的筹措、管理由校财务处负责。
第十二条 学生到校外单位参加勤工助学,用人单位将勤工助学工资统一交到学校财务处,然后由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全额发放给学生。校内各非营业性单位及个人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经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核准,确属困难学生,用人单位及个人支付50%的工资,统一交到学校财务处,学生工资由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发放。校内公益性岗位,学生工资由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发放。
第十三条 校外用人单位必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证件到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经所在院(系、年级)同意,由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向用人单位推荐。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有特长及学习成绩优异者优先。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应公开用人单位和岗位信息。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取并签定协议。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应将动工助学工作情况及时反馈给各院(系、年级)。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应在学校和各院(系、年级)直接领导下进行,并作为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实践。劳动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生的整体评价体系。
第十七条 在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中应倡导“服务”观念和“奉献”精神,对有突出贡献者,应予以表彰;对违反校纪校规,违反财务纪律及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依照《长治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各学生勤工助学基地(组织)应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各自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勤工助学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报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审批、实施。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应制定出本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