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 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中央政府出资设立了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为体现党和国家的关怀,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用于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把国家的资助政策落实到位,我院按照相关评审程序,经过贫困认定(且国家励志奖学金综测成绩为各综测测评单位前12%——15%),由年级进行初步审议,现将各年级报送的资格名单结果公示5日(同时在“长治医学院金色年华网站的资助工作栏目”公示),如有异议,欢迎广大师生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在公示期间内向学生处资助中心举报。名单见附表。
长治医学院学生处
2010年10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