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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16-07-27    来源:     点击:

 

长治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办法(修订)

长医政字〔201635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教财[2007] 101 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免费定向生原则上不再参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学生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处、团委、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指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领导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院(系)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由本单位负责人任组长,党政团干部、全体辅导员为成员,负责具体组织和审核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条  各院(系)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资助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或本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资助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应通过民主推荐选出,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本单位学生总人数的10%(为便于工作开展,班长、团支书、生活委员原则上列入学生资助评议小组成员之中,可不占比例)。学生资助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备案。

 

第三章 认定原则和标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个人自愿;

(二)实事求是;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民主评议与集中评定相结合;

(五)自下而上,逐级审核。

第九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习态度端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二)能积极参加并认真完成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因身体残疾或疾病原因无法进行勤工助学的情况,在认定时特殊考虑);

(三)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可占到本班的20%-40%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者,根据困难程度,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或特别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家庭直系亲属或学生本人患有重大疾病(如癌症等)或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如车祸等),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无经济资助,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3、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如火灾、洪灾、地震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且无经济资助的;

4.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成员中因上学等消费人口较多,父母年老多病(凭病历卡、诊断书等证明)或身体残疾(凭当地市、县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基本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 济来源的家庭;

5、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者,根据困难程度,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或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暂时下岗(失业),家庭人均年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支出,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子女;

2、父母务农,家庭无其他经济来源或家庭人均年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持有县、镇、乡民政部门发放的困难证明的农村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子女;

3、祖父母、外祖父母身体状况不佳且需父母独自承担赡养义务者;

4、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一条  在校期间学生本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2)在校外租房的(因特殊情况经学校同意的除外);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4)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5)在评定过程中有虚报家庭经济情况等不诚信行为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于每学年9月份集中组织开展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认定工作必须坚持政策宣讲告知、 本人申请、班级资助评议小组评议、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查建档、学生处审核、学校批准的流程,学生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开展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

(一)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各院(系)向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生也可自行从学校网站下载。

(二)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四条  每学年开学初,学生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院(系)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五条  个人申请。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供各级部门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并加盖公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六条  班级(或专业)评议。

(一)辅导员审核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并审核其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符合如下要求:

1)孤残学生

a、孤残学生所在县级以上人民医院或公安、民政部门所出示的相关证明;

b、户籍所在村、镇的家庭贫困证明(要详细写明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重要条件);

2)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户籍所在村、镇的家庭贫困证明(要详细写明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重要条件);

3)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a、户籍所在的派出所出示的户口证明;

b、户籍所在村、镇的家庭贫困证明(要详细写明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重要条件);

4)烈士子女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武装部门出示的烈士证明;

5)单亲贫困家庭学生

a、民政部门出具的父母离异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户口证明;

b、户籍所在村、镇的家庭贫困证明(要详细写明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重要条件);

6)农村绝对贫困及低收入家庭

a、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及最低收入证明;

b、户籍所在村、镇的家庭贫困证明(要详细写明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重要条件);

7)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

家庭低保证的复印件;

8)因突发性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村、镇两级政府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突发性事件的证明材料。

(二)辅导员主持召开专题会议,采用民主评议方式确定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候选对象;

(三)班级(或专业)评议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对照学校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确定本班各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

(四)院(系)审核建档:

1.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班级(或专业)评议认定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2.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以适当方式在本院(系)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接收师生监督。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质疑。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3.院(系)汇总《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五)学生处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作为各类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评定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和各院(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十八条  各院(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同时应建立动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九条  各类资助原则上以当年度通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资助对象。对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努力学习、品学兼优者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已取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学生在休学、试读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原则上不予考虑资助。

第二十一条  院(系)要将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与培养学生成才相结合,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自立自强,真正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长治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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