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医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2015-09-01 16:51   审核人:

长治医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专科(高职)学生实行学年制。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遵守法律和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第三条 学生经过在校培养,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所必须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需要的基本技能、基本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成为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相关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毕业要求者获得毕业证书,本科学生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者获得学士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及同学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2.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3.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4.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凡我院按国家招生计划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需事先填写《新生延缓入学申请表》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原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对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入学各环节中有徇私舞弊情况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新生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应当在新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和体检表,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与新生相同。对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凭学生证到所在系部(或年级)办公室报到注册,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当事先提交有关证明,向所在系部(或年级)办公室请假,否则以旷课记。秋季开学时,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后,才准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到学校报到及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各系部(或年级)对未按时报到的学生,按事假、病假或旷课记载,报学生处备查,专科(高职)学生报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备查。

  第十条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复学者,不得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 各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或五年,各专科(高职)专业标准学制为三年。本科专业学生实行弹性学制,四年制本科专业学习期限为4-6年,五年制本科专业学习期限为5-7年。专科(高职)专业学习期限为3-4年。

第四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二条 学校教学计划中本科各专业设定的各类课程、各实践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均规定了一定的学分,本科学生必须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方能毕业。专科(高职)各专业实行学年制,课程按百分制计, 专科(高职)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规定修完所有课程,经考核合格,方能毕业。

  第十三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分量多少的计量单位。各门课程的学分数是根据该课程在整个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及其与其它课程关系的密切程度而确定的。一般每18学时计1学分,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每18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一学期计1学分;集中的实践性教学环节1周计1学分,毕业论文(设计)1周计1学分;学程内公益劳动1周计1学分;军事训练共2周计1学分;安全教育课共32学时计2学分。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学分,学时不规范的按相近学时计算学分。每门课程及各实践环节的具体学分详见教学计划。每门课程经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

  第十四条 各专业教学计划中所设课程,按学生修读方式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必修课,是根据本专业培养目标的规定,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所设的课程。对必修课,每个学生都必须学习和掌握并取得规定学分。必修课学分比重约占总学分的70%左右。必修课程分为四大类。Ⅰ类课程为公共基础课;Ⅱ类课程为专业基础课;Ⅲ类课程为专业课;Ⅳ类课程为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军事训练、公益劳动、社会实践、临床见习、毕业实习或毕业设计、论文等)。

选修课,分为公共选修课、专业基础和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是在老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根据自己的专长或兴趣选修的课程。这类课程主要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独立工作能力和拓展知识面为主,既有本专业的课程,也有其他专业的课程,或介绍科学技术新成果的课程。该类课程约占总学分的10%左右。专业基础和专业选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要求的特点对学生开设的课程,把必备的专业知识、与本专业有密切联系的学科前沿知识,以及初步训练作为限选课程内容。每个学生在一定的范围内选学其中的若干门课程。该类课程约占总学分的20%左右。

第十五条 本科各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课程、临床见习与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军事训练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均为必修课,分别计算学分。

第五章 课程的选修与免听

第十六条  选修原则

1.学生应按本专业教学计划和选修程序进行选课。学习成绩优秀者,经系部(或年级)批准,允许跨专业、跨年级选课;

2.学生应根据各类课程的系统性和连贯性选修课程,先选先修课程,再选后续课程。同一课程的理论和实践两部分,均应按课程要求修读;

3.允许选修高于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时数的同一门课程,但不允许选修低于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时数的同一课程;

4.学生一般不得选修与本班正常授课时间冲突的课程;

5.学生选课的门数,一般以每学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为宜。特殊情况,经教务处批准可适当增减选修学分。

第十七条  选修手续

1.凡是选修课均需办理选修手续,否则选优课程无效;

2.每学期各系部(或年级)在收到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后,在教师指导下组织学生选下学期的选修课程。学生填写好《课程选修申请单》,由系部(或年级)进行汇总,按选修课程整理出学生名单报教务处教务科。

3.公共选修课人数不足100人、专业基础课选修人数不足60人、专业选修课人数不足30人,教务处将通知有关系(部)、教研室停开此课程。

4.凡经批准选修的课程,一般不能退选。特殊情况要求退选或改选其它课程者,必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到系部(或年级)领取《课程退选、改选申请单》。经学生所在系部(或年级)同意,教务处批准,并通知有关任课教师,否则仍按原选课程考核。

5.学生需跨校选课者须填写《学生跨校选修课程申请单》,经系部(或年级)审查,报院长批准,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要求免听课程按下列条件和方法办理。

1.对自学能力强、成绩优良的学生,本人应在该课程开学前一周内填写《课程免听申请单》,经系部(或年级)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该学生可免听课考勤。经批准免听的学生,仍需完成该课程任课教师指定的作业和实验,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可取得相应学分。

2.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国防教育、体育、实验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等不得申请免听。

3.上课时间冲突时,学生可申请部分课程免听,但需经任课教师同意。

4.未办理免听手续而又不随班听课者,按旷课论处。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教学计划开设的所有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按要求需要进行考核的,学生必须参加考核。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成绩按五级制评定,即优(100-95分)、良(94-85分)、中(84-75分)、及格(74-60分)、不及格(60分以下)。本科学生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必须参加重修,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分。专科(高职)学生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可在新学期第一周申请补考,补考不及格者,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可采用开卷、闭卷、口试、笔试等方式进行,考核成绩的评定,可根据平时表现、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验、实际操作等综合确定。平时成绩或实验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因课而异,一般控制在30%以内,其具体比例由系(部)或教研室确定;超过30%的,须事先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的成绩按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期末笔试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指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到教务处办理免修手续,公共体育部应根据学生不同情况,为其安排适当体育保健课,对认真参加锻炼者,体育保健课考核及格,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本科学生并取得相应学分。体育课不及格,其学分不列入退学处理的累计学分。

第二十三条  凡有作业和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交作业和实验报告,方能参加该课程考核。缺作业或实验报告累计达该课程作业或实验报告总量的三分之一者,或实验课考核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理论考核,登记成绩时,注明缺交作业未考缺实验报告未考实验课考核不及格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参加选修的课程,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擅自参加考核者不记载成绩。

第二十五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登记成绩时,注明无故缺课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正常考试时,须在考前持本人申请及有关证明,本科学生经系部(或年级)审查同意,教务处批准,专科(高职)学生经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审批,方可缓考。在登记成绩时,应注明因病缓因事缓字样。无故或请假未获得批准者不参加考试视为旷考。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考核时,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严禁任何作弊行为。如有作弊行为,该课程成绩以分计,并注明作弊字样。对作弊的学生按《长治医学院学生考试作弊处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因考核作弊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确有悔改表现,经系部(或年级)审查,报教务处审核并报分管院长批准,其考试作弊课程在毕业前根据情况可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第二十八条  毕业班学生必修课考试不及格,在毕业前由学校统一组织一次考试,该次考试需按重修标准办理有关手续。本科生实践性教学考核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必须重修。

    第二十九条  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由主考教师填入学生花名册内,签名后交教务处,成绩通过网络向学生公布。已评阅的试卷由教研室妥善保管,备查。学生如对评分有疑义,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系部(或年级)提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同意后转教研室进行核查,学生本人不得直接找教师查阅试卷。

第七章 课程重修与缓考

第三十条  重修范围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必须重修,但重修不得超过两次。选修课程不及格者,可重修,亦可按照有关规定另选其它相应课程,但学生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选修课学分。

第三十一条  重修方式与考核

1.自学重修:采取学生自学的方式进行,学生利用本学期假期及下一学期开学后前四周的时间进行重修,于重修结束后参加重考。

2. 随班重修:随本专业下一年级或其它专业开出的同档次课程进行修读,但需经任课教师认可。重修课程的考核随听课班进行。

3.教师辅导重修:学生采取随班重修的方式,但若受学年限制,不能参加本专业下一年级相应课程或其它专业开出的同档次课程进行重修,或重修课程与其他课程上课时间冲突,可采取教师辅导,学生自学的方式进行重修。重修课程的考核随相应班级进行。

第三十二条  办理重修的程序

1.采取自学重修方式的学生,无需办理重修手续;

2.采取随班重修和教师辅导重修的学生于每学期开学后第1周到教务集中办理重修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病、因事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或年级)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缓考手续可以缓考,缓考与下学期开学后第5周进行。缓考不及格应参加随班重修或教师辅导重修。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按照招生录取的专业学习,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

第三十五条  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困难确需转专业或转学的,在符合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和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转专业、转学。

第三十六条  转学条件

  1.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可以申请转学。

  2.申请转学的学生,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册,具有正式学籍。

3.申请转学学生的高考总成绩须在拟转入学校、专业当年(生源地)录取最低分数(本科10分,专科20分)以内。

4.拟转入学校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后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学年的;

  2.由招生时的下一录取批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3.二本B类转入二本A类及以上批次的;

  4.考生类别属于专升本、免费医学生的;

  5.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6.休学期间或二次转学(专业)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七条  校内转专业条件

1.政治表现良好,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2.在转专业的上一学年中,所修课程考试(查)无不及格现象;

3.在校学习期间未转过专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1.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参照《长治医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暂行管理规定》执行;

2.学生转学参照《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确认)工作的通知》(晋教学〔201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或学期开学前办理完毕。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且成绩合格,方可毕业。

第四十条  在转专业或转学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学生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安心在原班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四十一条  无论学生转专业或转学,其招生录取时的属性不变。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需停课治疗和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包括旷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需暂时中断学业的。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二年),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2.病休学生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入伍后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系部(年级,学生处)审议,报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十七条  休学学生一经批准,须于两周之内(因病住院治疗者出院后两周内)办完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不能取得学习成绩。

第四十八条  在校学生(应届毕业生除外)联系和办理自费出国手续,应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期限为一年,且只允许保留一次。

第四十九条  休学期满不按时复学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原因外,取消学籍。

第五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该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可安排在相近专业学习,复学学生应按新编入年级或专业规定交纳学费和住宿费;

4.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对其表现进行审核。如发现其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准予复学,取消学籍。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高校。

第十章 退学与留降级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1.不论何种原因,本科学生在校时间累计超过六年(四年制)或七年(五年制),专科学生在校时间超过四年者;

2.一学期中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到和超过该学期所修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专科(高职)学生一学期有五门课程或四门主要课程考试不及格,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四门课程或三门主要课程经补考不及格者;

3.一学期旷考、作弊课程的学分达到或超过10学分者;

4.在校期间经一次重修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15学分者;

5.休学期满二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学审查不合格者;

6.不按时缴纳学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理注册手续者;

7.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认,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完成学业者;

8.经学校动员,因病应该休学而拒不休学者;

9.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10.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的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生退学处理须经系部(年级,学生处)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审核,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回家长或监护人所在地落户。入学前是在职职工的,回原单位所在地;

2.经诊断为精神疾病或其他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监护人或原单位负责领回;

3.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对学满一年(含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4.对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但可发给学习证明;

5.学生在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通知后,须在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

6.学生对学校作出的退学决定有异议,可于接到退学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十五条  在标准学制年限内,因学习成绩原因达到退学标准的本科各专业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留降级。

1.课程考核无旷考和作弊记载者;

2.未受过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第五十六条  办理留降级的程序

1本人申请,系部(年级,学生处)审议,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执行,但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其标准学制两年;

2留降级学生须编入下一年级,各相关系(部)处应妥善安排留降级学生的教学和其它工作;

3留降级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4留降级的手续必须在当年的九月底前办理完毕。

第五十七条  专科(高职)专科学生对于因学习成绩原因或其它特殊原因需留降级的,在学制年限内允许延长不超过一年的学习期限专科(高职)专科学生留降级的处理,由职业教育技术学院按规定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专科(高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降级:

1.一学期有四门课程或三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不得补考,直接留降级;

2.一学期有两门主要课程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三门课程经补考不及格者;

3.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允许跟原班学习(考核合格的课程,以后可以免学),待学年结束时留级。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八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育、体育合格,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专科(高职)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长治医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学校按规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五十九条  本科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未获得规定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专科(高职)学生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考核未达到毕业要求,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条  在校期间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而要求离校且学满一年(含一年)以上者,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凡作结业、肄业处理的学生不得申请重修课程和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三条  不得发给无学籍学生任何形式的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二章 附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二○一五年六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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